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民初188号 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东山巷4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星,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墨江亿客隆批发部。
经营场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紫裕小区临街20、21号门面。
经营者:陈佳。
被告:陈佳,女,汉族,1988年3月30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21号门面。
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墨江亿客隆批发部、陈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