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5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世通手机商店。
经营者:朱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世通手机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