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88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夫,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风华阳天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96号15栋6-7门面[遵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5663878X2。
法定代表人:周锋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风华阳天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