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知民初6号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绵竹市。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5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勉县毛三辣子鸡农庄,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XX镇。
组织机构代码:92610725MA6YR59157。
经营者:毛红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勉县XX镇XX街XX号XX栋XX单元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霞,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8日,住陕西省勉县,系毛红军妻子。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勉县毛三辣子鸡农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对被告勉县毛三辣子鸡农庄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