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3刑终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沐涛,男,1986年8月22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辩护人王菲,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沐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9)沪0104刑初1042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杨沐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杨沐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杨沐涛。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沐涛申请撤回上诉。
辩护人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沐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杨沐涛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沐涛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刑初10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春媚审判员 夏晓虹审判员 曹芬芳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