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270号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6760T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华严支路7号2单元302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572854655 法定代表人:陈志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丹江路8号楼2单元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3731810E 法定代表人:陈志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慈溪市陈霞电器厂。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太阳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51539602。
经营者:陈志建,该厂厂长。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陈霞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同年3月10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