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6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新江厦超市有限公司临海上盘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上盘镇永庆路188号。
负责人:金素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新江厦超市有限公司临海上盘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