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终38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爱转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30号之二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双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厦门爱转角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6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爱转角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爱转角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上诉人厦门爱转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