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52号 原告:佛山中科鼎新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桃园东路99号力合科技产业中心11栋研发车间503室。
法定代表人:唐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石莲,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峰,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建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西区港西大道25-8号。
法定代表人:陈润妹。
原告佛山中科鼎新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建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佛山中科鼎新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中科鼎新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佛山中科鼎新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