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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蒋小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终803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蒋小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蒋小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80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双岗上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炳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小富,男,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小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月19日召集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调查。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上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均由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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