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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宗霞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刑终428号
案件名称付宗霞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宗霞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刑终42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宗霞,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兰、郑灶利,广东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宗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粤0111刑初304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付宗霞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9年1月起,被告人付宗霞在其租用的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五合后街3号201房、605房,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茅台”、“REMY-MARTIN”等品牌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灌装生产假冒上述品牌酒类。

2019年1月13日15时许,公安人员对上述制假窝点进行查处,并查获假冒上述品牌的成品酒及原料一批。

经鉴定,缴获的成品酒共价值人民币130251元。

原审法院以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证人陈某、许某、付某、钱某、葛某、何某、杨某的证言,制造假酒原材料照片,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鉴定书等材料,租赁房屋协议书,微信截图,制假材料的账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和被告人付宗霞的供述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付宗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付宗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付宗霞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付宗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酒及原料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上诉人付宗霞上诉称:1.其作案时间短;

2.涉案产品鉴定价格过高;

3.其是初犯、偶犯,且已认罪认罚;

4.涉案产品尚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罚金过高,望从轻判处。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付宗霞是初犯、偶犯;

2.归案后,付宗霞认罪态度好;

3.涉案的成品酒没有流入市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

4.一审判决罚金过重,付宗霞没有能力负担。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确认,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关于上诉人付宗霞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经查,1.侦查人员在涉案房间内查扣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查获任何能证实实际销售价格的材料。

2.付宗霞归案后供述,其只是灌装假酒,没有销售。

原审法院庭审时,付宗霞及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价格材料均表示没有意见。

3.根据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非法经营数额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认定查获的侵权产品价值,并根据付宗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决定判处刑罚,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付宗霞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付宗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上诉人付宗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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