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71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锋,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养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湖路。
法定代表人:李凤英,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雅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文疃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姬元祥,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雅露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养元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民终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20日立案。
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17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青岛养元食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临沂雅露食品有限公司向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0000.00元,被执行人青岛养元食品有限公司已被限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