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68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谷滩新区汇众电脑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裙楼未来谷3C广场二层B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T。
经营者:袁天吉,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红谷滩新区汇众电脑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