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102号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南村罗渡路以北。
经营者武叶华。
被告文安县禹哲塑料制品厂,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孙氏镇龙街村。
经营者崔栢松。
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文安县禹哲塑料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