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新23知民初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对原告昌吉市甄有料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琴侵犯商标注册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新23知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20)新23知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中“审判员宋晓蕾”补正为“人民陪审员刘彦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新23知民初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对原告昌吉市甄有料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琴侵犯商标注册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新23知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20)新23知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中“审判员宋晓蕾”补正为“人民陪审员刘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