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皖13民初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晓照好又多购物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中兴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X。
经营者:金晓照。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晓照好又多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受理后,经原告同意,依法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晓照好又多购物超市经营者金晓照参加了诉前调解。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晓照好又多购物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大嘴猴”著作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晓照好又多购物超市赔偿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晓照好又多购物超市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晓照好又多购物超市向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受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晓照好又多购物超市的侵权行为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整(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
付款方式户名: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账号:03×××68,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肇家浜路支行;
二、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晓照好又多购物超市承诺自协议签署后不再销售侵犯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的产品;
三、本次和解协议仅针对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晓照好又多购物超市在(2019)皖淮正公正字第9011号案件中涉及的侵犯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如果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晓照好又多购物超市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侵犯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留对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晓照好又多购物超市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晓照好又多购物超市承诺对本协议内容严格保密,不对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等内容,否则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晓照好又多购物超市主张不低于本协议赔偿的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