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34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TCR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美国犹他州84104盐湖城西部4800南1957号。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沃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l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广东胜美广告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2510房。
法定代表人:宋池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雪,广东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TCR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广东胜美广告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19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TCR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