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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进贤县麻山路大众平价超市、罗新启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1民初16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进贤县麻山路大众平价超市、罗新启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麻山路大众平价超市;罗新启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16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贤县麻山路大众平价超市,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麻山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3N。

经营者:向来平,男,汉族,1962年3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鸿,进贤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向飞,进贤县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新启,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贤县麻山路大众平价超市、罗新启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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