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686号原告:重庆市辣妹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4057156R。
法定代表人:万超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辣妹子酱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西桥大道9号5幢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5JM150。
法定代表人:万绍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辣妹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辣妹子酱菜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2月18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辣妹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市辣妹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