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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中莹皮草服饰有限公司与徐凯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912号
案件名称桐乡市中莹皮草服饰有限公司与徐凯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桐乡市中莹皮草服饰有限公司;徐凯特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912号 原告:桐乡市中莹皮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崇福镇经济开发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乐天,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凯特,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达、徐元宵,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桐乡市中莹皮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莹公司)与被告徐凯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中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乐天,徐凯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达,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庭后中莹公司提出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莹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徐凯特: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赔偿中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3060元,购买侵权产品支出10046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中莹公司是一家专业服装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

中莹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产品专利权,该产品问世后,受广大客户的好评,也带给中莹公司可观的经济效益。

2019年中莹公司经调查发现,徐凯特在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上销售的大衣完全落入中莹公司专利号为ZL20183050××××.9大衣(水貂180615)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中莹公司认为,徐凯特销售侵犯了中莹公司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产品,造成了中莹公司重大的经济损失,徐凯特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支付合理诉讼开支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中莹公司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中莹公司合法权益。

徐凯特答辩称:1.尽管中莹公司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但该外观设计不存在任何独创性,仅是参考了惯常服饰的款式。

被控侵权服装和中莹公司外观设计不存在实质性相似,且其销售的款式在市面上十分常见。

即使被控侵权服装和中莹公司最终认定为实质性相似,中莹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也过高,请求法庭酌情调低;

2.(2019)浙嘉誉证民内字第230、297号公证书公证时间与购买被控侵权服装及收货的时间均在专利申请日与公告日之间,在专利公告日之前,外观设计专利权并未产生,不存在侵权的说法。

(2019)浙嘉誉证民内字第230号公证书后附光盘中“中莹皮草录像”视频显示修改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与公证时间及公证书落款时间均有出入,因此公证书不具有真实性;

3.有证据表明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高度相似的衣服上市时间为2018年春季,该商品介绍中的《声明》所载外观专利还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号相比高度相似,故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范畴,不具有新颖性。

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中莹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中莹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83050××××.9、名称为“大衣(水貂180615)”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9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2月15日。

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19年1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1月16日,中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柴乐天在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进行清洁操作后登陆“××”网站,在店铺搜索框内输入“chic”并点击进入“Chic皮草高端定制”店铺,在店铺内点击“Chic整貂皮大衣中长款连帽冬季皮草外套裘皮进口水貂绒外套天鹅”并查看商品详情,显示淘宝价为10566元,累计评论154,交易成功60,库存92件,宝贝详情页面中展示了服装图片。

柴乐天在上述页面选择颜色分类“普鲁士蓝(现货)”,尺码“L”,并点击“立即购买”、“提交订单”,通过名为“*乐天(135××××**62)的支付宝账户完成付款并查看订单详情。

2019年1月18日,在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柴乐天签收快递包裹一件(单号:245759929534),其将快递包裹拆开并取出里面所有物品进行查看后与公证处公证人员将快递包裹密封盖章,由柴乐天保管。

公证书工作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

2019年3月13日,柴乐天在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录淘宝网点击“已买到的宝贝”查看并点击“Chic整貂皮大衣中长款连帽冬季皮草外套裘皮进口水貂绒外套天鹅”进入相应页面查看,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屏幕录像。

录像显示价格10800元、累计评论176、交易成功3、库存84件。

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19)浙嘉誉证民内字第230号、(2019)浙嘉誉证民内字第297号、(2019)浙嘉誉证民内字第1078号公证书。

中莹公司为上述公证共支出公证费3060元。

2019年1月10日,中莹公司因本案与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柴乐天为本案代理人。

中莹公司为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支出代理费20000元。

另查明,徐凯特系“Chic皮草高端定制”淘宝店铺的经营者。

本案庭审中,中莹公司明确其所主张的赔偿额计算时间截止到被诉侵权产品链接下架日即2019年6月3日。

徐凯特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生产。

以上事实由中莹公司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及发票、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权利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中莹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享有对侵犯涉案专利行为之诉权。

经庭审比对,中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构成相同。

徐凯特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在服装帽子衔接处、吊带、后摆及整体版型上均存在区别,两者属于不同的设计。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间虽然存在区别,但均属细节上的差异,除上述区别外,二者在其他方面均为基本一致。

以本领域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故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即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徐凯特自认其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同时为生产经营目的在淘宝网上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对外作出销售的意思表示,系许诺销售侵权行为。

徐凯特主张(2019)浙嘉誉证民内字第230、297号公证书中所载被控侵权产品购买及收货时间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与公告日之间,其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本院认为,结合(2019)浙嘉誉证民内字第1078号公证书的公证内容,能够证明徐凯特经营的淘宝店铺至晚于2019年3月13日时仍在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交易成功数量且累计评论数相较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前有所增加。

庭审中,中莹公司、徐凯特均确认被诉侵权产品链接于2019年6月3日删除。

故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被诉侵权产品链接删除前,徐凯特仍存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徐凯特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中莹公司明确其所主张的赔偿额针对被诉侵权产品下架以前的侵权行为,即通过淘宝网实施的侵权行为,故本院仅对涉案专利授权后被诉侵权产品下架以前其在案证据表明的侵权行为作出处理。

该期间内中莹公司因侵权所受之损失或徐凯特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中莹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金额。

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创新性,徐凯特的侵权情节、规模等事实,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考虑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9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2月15日;

2.(2019)浙嘉誉证民内字第1078号公证书后附录像显示,2019年3月13日中莹公司委托代理人柴乐天通过点击其2019年1月16日所购服装订单详情进入“Chic整貂皮大衣中长款连帽冬季皮草外套裘皮进口水貂绒外套天鹅—淘宝网”页面,页面显示累计评论176,交易成功3,库存84件;

3.中莹公司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代理,并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必然需要支出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凯特立即停止实施侵犯ZL20183050××××.9号“大衣(水貂18061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二、被告徐凯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桐乡市中莹皮草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桐乡市中莹皮草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31元,由被告徐凯特负担4994元,由原告桐乡市中莹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137元。

原告桐乡市中莹皮草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徐凯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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