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民初13号 原告: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清水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贵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黄莉,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无印良品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靖,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贵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90元,减半收取计4,945元,由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