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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洁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7312号
案件名称宝洁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洁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斯凯Ⅱ图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3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45202辛辛那提市宝洁大厦1号。

法定代表人:杰西卡•布朗,该公司授权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梅,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晶,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斯凯Ⅱ图书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吴松街149-151号龙汇商业中心4楼A室。

再审申请人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斯凯Ⅱ图书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23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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