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2699号申请执行人:雷保宽,男,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波、杨文利,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百多利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花,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水市轻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印台广场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水市轻工商贸有限公司轻工百货店,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应山大道市标旁。
负责人张新林。
雷保宽与河南百多利饮料有限公司、广水市轻工商贸有限公司、广水市轻工商贸有限公司轻工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所作的(2019)豫01知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雷保宽依该生效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1600.00元,已执行到位10905.29。
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如下措施:1.2019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10日和2020年3月11日,分别进行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百多利饮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05.29元;
同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广水市轻工商贸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3000元,依照生效文书所认定,被执行人广水市轻工商贸有限公司、广水市轻工商贸有限公司轻工百货店对本案所负义务已履行完毕;
上述执行款项,扣除执行费用后,余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雷保宽。
3.2020年1月16日,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百多利饮料有限公司名下个人不动产信息。
4.2019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百多利饮料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月20日,将被执行人河南百多利饮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0年3月1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雷保宽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百多利饮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雷保宽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