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保139号 被申请人:欧聪,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申请人:郑锐,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申请人:汪健,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申请人:申海洋,曾用名申长江,男,199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申请人:唐后坤,男,199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申请人:郑洪平,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黄丽璇,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申请人欧聪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
被申请人黄丽璇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申请人欧聪赃款人民币1956839.17元、被申请人黄丽璇赃款人民币99175元依法予以追缴;
被申请人郑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60000元、向本院退赃人民币75110元;
被申请人汪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50000元、向本院退赃人民币79150元;
被申请人汪健、郑锐共同退赃人民币142180元,被申请人申海洋退赃人民币30000元,被申请人唐后坤退赃人民币23505元,被申请人郑洪平退赃人民币81427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欧聪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156839.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丽璇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91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郑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51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四、冻结被申请人汪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91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五、冻结被申请人郑锐、汪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21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六、冻结被申请人申海洋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七、冻结被申请人唐后坤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5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八、冻结被申请人郑洪平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14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