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21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
被告:桓台新家园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北首。
经营者:王新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桓台新家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