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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凌三星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17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凌三星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杨凌三星平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17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凌三星平价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神农路万安小区门口。

经营者:徐兴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望,1989214610403198902141525,男,汉族,1977年7月28日生,住陕西省彬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凌三星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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