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保131号 被申请人:朱新怀,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朱新前,曾用名朱心前,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朱亚军,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被申请人:王亚坤,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俞红来,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新站区。
被申请人: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72520D。
法定代表人:朱新前。
被申请人朱新怀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申请人朱新前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申请人朱新前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处罚金人民币202000元;
没收被申请人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朱新怀、朱新前、朱亚军、王亚坤涉案赃款人民币478416元;
没收被申请人俞红来涉案赃款人民币29525元;
被申请人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朱新怀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朱新前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朱新怀、朱新前、朱亚军、王亚坤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784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四、冻结被申请人俞红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95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五、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