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80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珞豪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端头村二区39幢2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方圆。
被告:义乌市珞豪箱包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购0211961A03(0211961A)。
经营者:王汉。
被告:王汉,男,1985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珞豪箱包有限公司、义乌市珞豪箱包电子商务商行、王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合理费用),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共计179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