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民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天狼卫浴经营部。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纺装饰广场第二层第7—1号。
经营者:杨少鹏,男,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晋,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天狼卫浴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昆明市西山区天狼卫浴经营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天狼卫浴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市西山区天狼卫浴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天狼卫浴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