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7724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无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锋,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靖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76545Y。
法定代表人:张宸语,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商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8938488L。
法定代表人:陈待忠,职务不详。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靖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商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