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642号之二 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双叶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1300660673。
法定代表人:金宝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西塔子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601905534A。
法定代表人:王顺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良,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滕飞,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2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涉案专利作出审查决定后,本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2020年1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31元,减半收取6965.5元,由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