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508号原告: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住所地IndenWeiden11*D-40721Hiden*Germany。
法定代表人:IvoGeilenbrügge。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雯,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继伟。
被告:河南省融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院附2号2号楼1单元5层5号。
法定代表人:韩小利。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与被告贺继伟、河南省融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以各方已达成调解,诉求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