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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尧宇与杭州双翔科技有限公司、王超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313号
案件名称林尧宇与杭州双翔科技有限公司、王超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尧宇;杭州双翔科技有限公司;王超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313号 原告:林尧宇,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双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运西村十二组十六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4180201XR。

法定代表人:王超。

被告:王超,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林尧宇与被告杭州双翔科技有限公司、王超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尧宇申请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尧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尧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尧宇负担。

原告林尧宇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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