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11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王称堌镇绢胜日用百货店。
经营场所:河南省濮阳县王称堌乡后许棚村6号。
经营者:申利娟。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濮阳县王称堌镇绢胜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