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终80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烯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39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刘芮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力,四川致高(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亿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古墩路1359-3号1幢12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烯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烯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亿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筹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1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调查。
上诉人烯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力、董杰,被上诉人亿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郑金晶到庭参加调查。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烯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解除双方之间的事实合同关系,终止双方之间的CHKHFNI(中文吉弗尼)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关系;
3.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对上诉人CHKHFNI(中文吉弗尼)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
4.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以烯谷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芮孜与亿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品牌授权书》的内容认定合同目的并非“规定产品规格以维护品牌高端定位”,而是为在特殊时期保住CHKHFNI(中文吉弗尼)品牌,因此亿筹公司的违约行为不足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依法解除,是事实认定错误。
1.亿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在本案中具有法律上的多重身份,不能混为一谈。
在其与烯谷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芮孜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部分聊天中其所处的身份是烯谷公司的监事,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非作为亿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烯谷公司商谈保住品牌和授权事宜,这与本案无关联。
2.亿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是烯谷公司其中一个法人股东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其与烯谷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芮孜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其所处的身份是作为股东的代表人在履行义务(尚未实缴出资),而不是作为亿筹公司的代表在与烯谷公司商谈品牌授权事宜,这与本案亦无关联。
3.亿筹公司称其被授权CHKHFNI(中文吉弗尼)后推广和销售,使CHKHFNI(中文吉弗尼)跃居国内一线线上化妆品品牌,完全是依靠亿筹公司的成功经营。
亿筹公司并无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所陈述,其陈述也是与事实不符。
4.烯谷公司向亿筹公司出具的《品牌授权书》约定不明,其真实意思是普通许可亿筹公司在“润肌嫩肤多肽精华原液”、“逆龄抗皱多肽精华原液”(暂定)套盒二款产品(20支3ml溶媒+20支50mgEFG冻干粉)上使用其CHKHFNI(中文吉弗尼)商标,且规定了产品规格以维护品牌高端定位作为目的。
二、一审法院认为烯谷公司提交的第三组证据的2、3、4公证书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确认,也是事实认定错误,且一审法院在质证环节程序不合法,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纠正。
1.一审法院认为第三组证据2的(2019)京潞洲内经证字第27号公证书中网页截屏信息是美食买手,与双方确认的产品仅在环球捕手平台销售,且商品发布者不明确,因此不具关联性,这属于对事实的认定错误。
2.一审法院认为第三组证据3、4的(2019)京潞洲内经证字第28、29号公证书购买渠道为淘宝店铺,与双方确认的仅在环球捕手平台销售的事实不符,因此不具关联性,这属于事实的认定错误。
三、一审法院认定烯谷公司对亿筹公司的商标授权为独占许可,双方建立事实上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关系,是事实认定错误。
烯谷公司所确认的自己未生产和销售该规格的被授权产品,并不代表自己就没有在化妆品产品上使用该商标,而只是在“逆龄抗皱多肽精华(原)液”套盒产品(20支3ml溶媒+20支50mgEFG冻干粉)上未使用而已。
一审法院由此推断属于独占许可,明显是断章取义,对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错误的裁判结果。
烯谷公司对亿筹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结合授权书本意与实际履行情况,应为普通许可使用。
再者,无论是独占许可或普通许可,其前提都是保证产品的品质,不能损害品牌形象。
许可的方式不会改变合同目的。
四、一审法院结合证据和庭审认定亿筹公司的违约行为不足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依法解除,是事实认定错误。
1.烯谷公司认为本商标许可合同的目的就是“规定产品规格以维护品牌高端定位”,而亿筹公司擅自更改规格等的行为已经明显构成违约,同时也造成了品牌价值的贬损。
2.退一步说,即使依照一审法院认定的合同目的是“为在特殊时期保住CHKHFNI(中文吉弗尼)品牌”,其潜台词就是维系该商标的基本价值,底线至少是不致于贬损、降低而损害许可人(烯谷公司)的基本利益。
那么,就在案证据来说,是否亿筹公司的违约行为就未达到这个基本的标准,而有效地将该授权商标进行了正当的使用,其结果是恰恰相反的。
亿筹公司作为普通许可使用人,擅自更改出品方为亿筹公司,割裂了授权商标与烯谷公司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
且亿筹公司更改规格、成份所生产的产品,有部分顾客使用后出现皮肤过敏,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贬损、降低品牌基本价值而损害许可人(烯谷公司)的基本利益。
从这几点来说,即使是法院认定的“为在特殊时期保住CHKHFNI(中文吉弗尼)品牌”而亿筹公司施以援手,而这种局面却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
虽然,商业利益可期待,商业往来亦有风险,但任何商业行为都需要遵从法律的底线,以不损害权利人的既得利益为基本要求。
本案中,很明显亿筹公司无论从何种角度都已经严重损害了烯谷公司的利益,烯谷公司因此要求解除许可关系,停止使用许可商标是合法正当的。
二审调查期间,烯谷公司称其可以放弃一审中主张的赔偿请求。
综上,烯谷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特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亿筹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就《品牌授权书》的合同目的认定准确,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烯谷公司对“吉弗尼”品牌的授权明示了不负责生产、不把控质量、不投入费用、不承担责任的内容,这显然与烯谷公司所称“规定产品规格以维护品牌高端定位”的合同目的大相径庭。
反而,更像是因为经营困难而对商标“急于脱手”“放弃运营”的心态。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目的解读为保住‘吉弗尼’品牌更合常理”完全正确。
二、一审法院认为变更规格的行为不足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正确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虽然亿筹公司从不认可在宣传中提出变更规格的计划属于违约行为,但即便是亿筹公司确实销售了变更规格后的产品也不属于根本违约事项,根本不会致使品牌授权目的落空。
烯谷公司完全有其他救济途径,但是却枉顾不可撤销的承诺,在未作沟通和告知的情形下,擅自撤回品牌授权并拒绝磋商,其显然是混淆了合同目的与商业目的。
商业目的是烯谷公司希望保持原有市场格局或获得市场格局的增长,其作出商标许可的决定时就应当作出商业预判。
既然烯谷公司同意进行无偿授权且不可撤销,就理应遵守基本的商业道德,不能在品牌增值后就开出单品每年授权费650万元的天价,不能因为发生市场竞争就肆意违背双方协议,更不能因为自身商业目的的落空或商业决策的失误而要求亿筹公司承担责任,为其买单。
三、一审法院对烯谷公司提交的第三组证据2、3、4的认定正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证据2中商品链接的截屏既无刊载来源又无发布主体,一审法院认为截屏信息的发布者信息不明确是完全正确的。
证据3-4系在淘宝平台上的一个店铺购买涉案多肽精华产品的公证,但是双方均认可亿筹公司与环球捕手之间独家渠道合作关系,因此,该两份公证书无法证明公证购买的产品系亿筹公司销售、生产。
四、烯谷公司与亿筹公司之间成立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关系是毋庸置疑的,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
刘芮孜在出具《品牌授权书》时明确询问过“独占”的意思后表明“亿筹科技独占这两个产品就行了”,说明商标授权方式是独占这一点毫无疑问,烯谷公司不能在解读规格以授权书书面为准,对授权方式的解读又不以授权书书面为准,显然自相矛盾。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请求依法驳回烯谷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烯谷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烯谷公司与亿筹公司之间的事实合同关系,终止烯谷公司与亿筹公司之间的CHKHFNI(中文吉弗尼)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关系;
2.亿筹公司立即停止对烯谷公司CHKHFNI(中文吉弗尼)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
3.亿筹公司向烯谷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
4.亿筹公司在所有销售平台上作出消除影响的公开声明;
5.本案诉讼费由亿筹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烯谷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7日,经营范围包括家具、文具、办公用品、皮革制品、化妆品的批发零售等。
法定代表人:刘芮孜,股东为刘芮孜、杭州鼎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三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信息显示王坚系监事。
2013年10月7日,烯谷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0998424号“CHKHFN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包括化妆品等,有效期至2023年10月6日。
2018年1月21日,烯谷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22150247号“吉弗尼”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包括化妆品等,有效期至2028年1月20日。
亿筹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化妆品、五金交电、家居等。
法定代表人:王坚。
2018年4月-8月,刘芮孜同王坚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烯谷公司经营方面出现资金困难,王坚参与推动烯谷公司融资项目,开拓资金和产品销售渠道。
2018年7月30日,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经协商确定落款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的《品牌授权书》,载明“兹有宁波烯谷科技有限公司为CHKHFNI商标(中文吉弗尼)的持有者,现授权杭州亿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独占生产和独占总经销我公司CHKHFNI品牌‘润肌嫩肤多肽精华原液’、‘逆龄抗皱多肽精华原液’(产品名称最终以备案通过为准)套盒二款产品(20支3ml溶媒+20支5mgEGF冻干粉)。
在授权期限内的二款产品杭州亿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直接转授权给第三方合作伙伴和销售渠道,本授权不作区域和渠道限制。
授权期间内,宁波烯谷科技有限公司不得撤销对杭州亿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授权范围内二款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授权。
说明:授权杭州亿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仅限本合同中出现的二款产品,不包括其他产品。
生产、开票等费用由杭州亿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全权承担,宁波烯谷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产品品质要符合国家规定。
合作期限内杭州亿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其他渠道的销售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宁波烯谷科技有限公司不予承担。
授权期间:2018年7月30日至2023年7月29日,共5年。
授权人:宁波烯谷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签字:刘芮孜”。
2018年8月17日,烟台市华昕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就“CHKHFNI逆龄抗皱多肽精华原液”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备案编号:鲁G妆网备字2018006368。
显示:实际生产企业:烟台市华昕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成分,说明:产品规格为50mg*20支+3ml*20支。
2018年12月4日,亿筹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就“CHKHFNI逆龄抗皱多肽精华液”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备案编号:浙G妆网备字2018016726。
显示:实际生产企业:烟台市华昕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澳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成分;
说明:产品规格有(70mg+4.5m1)、(70mg+4.5m1)*2支、(70mg+4.5m1)*20、(50mg+3m1)、(50mg+3ml)*2支和(50mg+3m1)*20支。
前述两种备案中列明的产品成分均一致。
2018年12月19日,烯谷公司出具《撤回品牌授权声明》载明“撤回于2018年7月29日所签署授权亿筹公司品牌授权书所载之授权。
自本撤回授权声明签订之日起,立书人撤回CHKHFNI/吉弗尼品牌商标之授权。
原被授权人于前授权书之所有权益终止” 2018年12月20日-28日,王坚与刘芮孜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芮孜于12月20日通过微信向王坚发送《撤回品牌授权声明》,对于王坚就撤回授权的疑问,刘芮孜发送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备案信息,王坚称“一个工厂生产不了…二个工厂就要用这种方式的,大家反应量太少了,就加了1.5ML,这是为了产品更好的啊……增加了产品的容量,这个成分跟原来的是一样的,华昕做的也是这些,里面没有违禁的成分啊”。
刘芮孜称“所以一个品牌不允许两家公司,之前授权亿筹只是销售,不是授权品方”,王坚称“你仔细看一下,生产、销售、转授权、不可撤销。
我不想跟你争什么。
做事情要商量,不要一个人做100%的决定,如果项目因为你的授权终止,后果我想不是你我二个人能负责的起的,时间、地点你跟我说,你来杭州或者我来北京,我们当面沟通协商,有问题解决问题,有想法谈想法,有规划谈规划…我有100%的诚意,授权签的是不可撤销,也没有写出现什么情况可以撤销,希望你能明白,如果说造成什么损失请举证,我赔给你”。
12月28日,刘芮孜微信留言“老规格新规格都已经取消授权,按规定明天不可以上架,方式一:你重新弄一个牌子什么事情都没有;
方式二:重新签约授权明天才可以销售”,王坚称“重新签授权内容你发我吧”,刘芮孜发送“品牌授权书”,该授权书中约定了授权期限为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止,授权产品为【逆龄抗皱多肽精华原液】,产品灌装规格限定:溶媒3ml*20+冻干粉50mg*20或比照官方同类产品规格,不得超出官方规格限定,产品包装、宣传材料需明示:烯谷公司出品、亿筹公司可以此款商品总经销商身份出现,商品条码由烯谷公司提供,备注:签署新授权书前,乙方需删除国家食药监局及侵权之产品备案,侵权商品不得上市销售。
品牌商标授权费650万元人民币等。
就该品牌授权书,王坚与刘芮孜又多次留言沟通,但最终没有达成签约合意。
亿筹公司在环球捕手平台发布“停止合作声明”,载明“感恩‘吉弗尼’品牌在过去4个月的陪伴,冻干粉新品‘逆龄抗皱多肽精华原液’得到了市场的高度认同,感恩捕手们的共同努力,一起见证了从0到1的成长,感恩广大用户的信任和支持。
为了感恩广大用户对‘逆龄抗皱多肽精华原液’产品的信任,运营公司杭州亿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希望用户能得到更多的实惠,推出了产品加量不加价的方案,但遭遇吉弗尼品牌方宁波烯谷科技有限公司的强烈反对,并单方面宣称撤回给杭州亿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年不可撤销的品牌使用授权,致使杭州亿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蒙受巨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为了保护市场的稳定性,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杭州亿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决定暂停使用‘CHKHFNI'‘吉弗尼’品牌,对于宁波烯谷科技有限公司单方撤回品牌授权造成的后果,公司将委托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全权处理”。
随后亿筹公司又发布“原‘CHKHFNI吉弗尼·逆龄抗皱多肽精华原液’正式更名为SHUIBASHA水芭莎·逆龄多肽精华液线上渠道环球捕手独家销售”公告。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亿筹公司是否存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
2018年7月30日,烯谷公司出具《品牌授权书》,授权亿筹公司在2018年7月30日至2023年7月29日期间独占生产和独占总经销“CHKHFNI”品牌“润肌嫩肤多肽精华原液”、“逆龄抗皱多肽精华原液”(产品名称最终以备案通过为准)套盒二款产品(20支3m1溶媒+20支5mgEGF冻干粉)。
原告确认5mg系笔误,应为50mg。
庭审中,双方确认存在前述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但就许可方式产生分歧,烯谷公司主张系普通许可授权,亿筹公司主张系独占许可授权。
原审法院认为,认定二者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的关键证据即为《品牌授权书》,上书明确记载了烯谷公司授权亿筹公司“独占生产和独占总经销”被授权的二款产品,质审中,烯谷公司确认从未生产过该规格的被授权产品,据此根据授权书文义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该授权性质应系独占许可,双方建立事实上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关系。
亿筹公司经烯谷公司授权独占使用“CHKHFNI”、“吉弗尼”在被授权二款产品上,《品牌授权书》上明确约定产品规格为20支3ml溶媒+20支50mgEGF冻干粉。
2018年8月17日,编号为鲁G妆网备字2018006368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显示的产品规格同上,产品名称为“CHKHFNI逆龄抗皱多肽精华原液”。
2018年12月4日,编号为浙G妆网备字2018016726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显示的产品规格有(70mg+4.5ml)、(70mg+4.5m1)*2支、(70mg+4.5m1)*20、(50mg+3m1)、(50mg+3ml)*2支和(50mg+3ml)*20支,产品名称变更为“CHKHFNI逆龄抗皱多肽精华液”。
同时根据王坚与刘芮孜2018年12月2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坚称“大家反应量太少了,就加了1.5ML”、“增加了产品的容量”。
据此可知亿筹公司在授权期间对被授权的“CHKHFNI逆龄抗皱多肽精华原液”二款产品分别变更了规格,该行为明显违反《品牌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规格,构成违约。
烯谷公司同时主张亿筹公司变更生产厂家构成违约,对此本院认为,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合意确定了生产厂家,故烯谷公司的该项主张,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评判亿筹公司的违约行为是否足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首先要认定合同目的是什么。
烯谷公司与亿筹公司通过《品牌授权书》建立事实上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关系,在双方对合同目的各执一词及仅从《品牌授权书》文义难以解读的情形下,认定合同目的应综合考虑授权时情势、实际履行情况、签约双方可能存在的利益关联等因素、亿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同时系烯谷公司的监事,2018年4月至7月,刘芮孜同王坚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坚推动烯谷公司的融资及开拓商品市场事宜,刘芮孜聊天中提到“还有几天交房租,我已经垫了60多万了”、“借不着钱我都贷款”。
2018年8月27日,刘芮孜同王坚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今天我们和雷珏会议开完了,雷珏的意思是先不入股,我们各自玩各自的平台,先告诉你一声哦”、“你什么时候有时间,跟你说一下烯谷后续的事,我已经尽力了,个人垫付差不多100万元,咱们约一下三生进入一下股东会议,进行解体和结算”。
授权前后刘芮孜的聊天记录反映了烯谷公司当前的经营困境,再结合《品牌授权书》中烯谷公司对授权给亿筹公司的二款产品的免责声明及刘芮孜微信中声称的“其实就是授权、钱我不管的,品质我也不管的”,合同目的解读为亿筹公司所称的系为保住“吉弗尼”品牌更合常理。
烯谷公司主张的合同目的系规定产品规格以维护品牌高端定位,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现亿筹公司违约变更被授权二款产品规格,但备案显示的变更前后产品成分并未发生变化,故该违约行为并不足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烯谷公司据此主张亿筹公司违约并要求解除涉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停止使用及赔偿损失、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请,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亿筹公司的违约行为,烯谷公司有权以其他方式寻求救济。
亿筹公司关于其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抗辩,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烯谷公司的全部诉请。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综合上诉人烯谷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被上诉人亿筹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亿筹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烯谷公司向亿筹公司出具的《品牌授权书》载明,烯谷公司授权亿筹公司就CHKHFNI(中文吉弗尼)品牌“润肌嫩肤多肽精华原液”、“逆龄抗皱多肽精华原液”(产品名称最终以备案通过为准)套盒二款产品(20支3m1溶媒+20支50mgEGF冻干粉)独占生产和独占总经销。
授权期限为五年,授权期间内,烯谷公司不得撤销亿筹公司在本授权范围内二款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授权。
烯谷公司与亿筹公司均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但烯谷公司主张其真实意图为将涉案商标普通许可给亿筹公司。
对此,本院认为,该授权书明确亿筹公司就涉案二款产品独占生产和独占总经销,结合烯谷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芮孜与亿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的聊天记录以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可见,双方之间就涉案二款产品的商标许可关系为独占许可。
烯谷公司主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目的系规定产品规格以维护品牌高端定位,亿筹公司不仅更改了授权书限定的产品规格,且更改规格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贬损了涉案商标的品牌形象,故商标使用许可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亿筹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烯谷公司就涉案商标授权前,已经出现经营困难,授权后又欲将进行解体和清算,且烯谷公司亦表明对产品质量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故难以认定合同目的系烯谷公司所称的规定产品规格以维护品牌高端定位,原审法院“保住‘吉弗尼’品牌”的解释更具有合理性。
因此,烯谷公司关于商标许可合同目的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烯谷公司主张亿筹公司生产的涉案二款产品变更了产品成分,且变更后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导致涉案商标品牌价值贬损,对此,烯谷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由上可知,亿筹公司虽存在变更产品规格的行为,但该行为不足以导致涉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
综上,本院认为,烯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上诉人宁波烯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