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4721号原告:重庆冰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石马河南桥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307598XE。
法定代表人:申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成,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胤,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冰点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223912193。
法定代表人:邓少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照西,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部新区燕子桶装水经营部,住,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云竹路**附**至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UR19358。
经营者:晏林波,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栋,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冰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冰点饮品有限公司、北部新区燕子桶装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重庆冰晶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冰晶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冰晶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计5205元,由原告重庆冰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