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69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未来星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北里1号楼一层会所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英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7号2号楼1单元102户。
法定代表人:田东祯,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未来星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英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7682元,申请执行费10567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通过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
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