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916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UK)。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汝强,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服装市场A区一楼三街11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高汝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汝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