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25号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8号第一层至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安信五金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20区二期12栋29-30号。
负责人:岑永启,该商行经营者。
被告:温州固特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东升街道河岙村。
法定代表人:金圣丰,该公司经理。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安信五金商行、温州固特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