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850号 原告:启东市美迅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95390267Y,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启东滨海工业园江枫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应树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丹、陈晓宇,瑞安市。
被告:嘉兴中迪纸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BAR4E9P,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开发区昌盛路888号第3幢。
法定代表人:曹立平,董事长。
被告:无锡市成德蜂窝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2707507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
投资人:马成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启东市美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中迪纸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成德蜂窝机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启东市美迅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被告嘉兴中迪纸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3月5日,原告启东市美迅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启东市美迅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美迅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启东市美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