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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柏利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遥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31634号
案件名称博柏利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遥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博柏利有限公司;东莞市遥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31634号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SW1P2AW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StuartJohnLockyear。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遥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拔蛟窝社区。

法定代表人:许卫平。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以下简称博柏利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遥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遥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博柏利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当日以(2019)鲁02民初973号案立案受理。

2019年8月17日,该院作出(2019)鲁02民初97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本院管辖。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博柏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王建,被告遥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卫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柏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遥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商品;2.被告遥瑾公司赔偿原告博柏利公司损失300万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遥瑾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博柏利公司是“”“BURBERRY”“”等商标的权利人,该系列商标早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即在中国予以注册并广泛使用于服装、箱包、皮具等高档时尚商品,成为国际公认的高档品牌,享有世界顶级品牌的知名度。

博柏利公司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天猫“婍娜娇旗舰店”销售使用“”等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博柏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2月,根据博柏利公司的申请,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对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由于被告的侵权,导致博柏利公司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该案的调查取证办案费、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等;

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博柏利公司的声誉也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使博柏利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遭受难以估算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惩罚商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特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遥瑾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现在已经没有侵权行为,而且没有侵权产品。

第二,原告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实际的涉嫌侵权的行为影响较小,也不知道涉案的商品侵权了原告的商标权,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赔偿金额300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相关证据和事实,本院查明认定如下:一、博柏利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使用情况博柏利公司是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5类,包括外衣;

雨衣;

罩衫;

茄克式短外衣;

短裤;

长裤;

衬衣等,有效期自2000年4月25日至2010年4月25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4月25日。

该商标为彩色商标,指定颜色为红、驼、黑白。

博柏利公司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使用情况,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3)沪卢证经字第708、709号《公证书》,证明Burberry品牌是起源于英国并享誉世界的奢侈品牌,Burberry品牌及其格子图形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第G732879号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4]256号),记载2014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博柏利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衬衣、夹克商品上的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17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博柏利公司是英国一家生产、经营高档时尚奢侈品的具有悠久历史的国际知名企业,于1920年在英国成立。

2007年,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柏利上海公司)成立,经博柏利公司授权,负责经营、管理在中国的专卖店和销售旗下产品。

2002年12月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商评字(2002)第0295号决定书,根据博柏利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博柏利公司在第18类上申请注册的G732879号图形商标,为指定颜色商标,由驼色底色配以黑色、白色及红色条纹组成,最早于1924年开始使用于服装商品、后扩展至提包、香水等商品。

4、人民法院报“‘小格纹’彰显知产保护大格局”的案例报道及(2016)粤民终56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图形商标用于商品上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5、(2019)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3783、5753号公证书,载明博柏利公司在网络上销售正品衬衣的平均价格约4857元,网店内销售了铺展使用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格子图形的格子衬衫。

二、博柏利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情况(2019)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476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4765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2月22日,博柏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某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对在“婍娜娇旗舰店”天猫网店上购买相关商品的行为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制作了《工作记录》。

《工作记录》显示:肖某登录www.tmall.com网站后,登录用户名为“185××××9865x”的天猫账号。

在天猫网站首页搜索栏中输入“婍娜娇旗舰店”搜索店铺,点击搜索结果,进入该店铺浏览,显示该店铺的经营者为遥瑾公司。

在“婍娜娇旗舰店”页面下的“所有宝贝”,在出现的页面中点击“社会女衣服精神衬衫快手黑暗萝莉大美同款网红长袖格子衬衣韩版”,显示网页中的衬衣整体使用了粗细两种不同直线垂直相交的格子图案,价格为68元,月销量696件,累计评价690个,库存86315件;

点击“彩虹格子衬衫网红同款宽松长袖英伦风格子条纹男女情侣装上衣衬衣”,显示网页中的衬衣整体使用了粗细两种不同直线垂直相交的格子图案,价格为89元,月销量124件,累计评价33个,库存39666件;

点击“加绒格子衬衫女长袖2019秋冬装新款网红衬衣女加厚保暖上衣韩范”,显示网页中的衬衣整体使用了粗细两种不同直线垂直相交的格子图案,价格为68元,月销量30件,累计评价145个,库存100584件;

点击“英伦格子衬衫女学院风卡其色衬衣宽松韩版网红同款复古港味上衣”,显示网页中的衬衣整体使用了粗细两种不同直线垂直相交的格子图案,价格为89元,月销量37件,累计评价24个,库存29848件;

点击“社会女生裤子2019春夏不规则高腰显瘦修身包臀打底裤黑色休闲长裤”,浏览详情页面。

选择前述五款商品,在商品页面选择尺码、颜色、数量后点击“加入购物车”,点击“去购物车结算”,全选所购商品进行购买,付款382元。

点击“我的天猫”--“已买到的宝贝”,在出现的页面中点击订单号“3547XXX28485”下的“订单详情”查看交易详情。

肖某针对上述网购过程进行了截屏保存在word文档中,并打印交给公证员。

(2019)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476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4766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2月28日上午,肖某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4765号公证书中的网购商品进行了接收。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包裹外观进行了拍照并将包裹打开,显示包裹内装有三件衬衫和一条裤子。

随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商品封存于一个纸箱内,加贴公证处封条后,交由肖某保管。

(2019)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476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4767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3月26日下午,肖某登录www.tmall.com网站后,登录用户名为“185××××9865x”的天猫账号。

点击“我的淘宝”项下“已买到的宝贝”后,在订单号“3547XXX28485”项下,点击“订单详情”“查看物流”浏览相关网页。

物流详情显示,快递公司为中通快递,快递单号为7513XXX8260。

在“加绒格子衬衫女长袖2019秋冬装新款网红衬衣女加厚保暖上衣韩范[交易快照]”项下,点击“查看退款”查看退款详情。

依次点击其他款商品查看详情。

肖某针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截屏保存在word文档中,并打印交给公证员。

经当庭查验,公证封存实物密封性完好。

经当庭开拆,内有:三件衬衫和一条裤子。

博柏利公司主张三件衬衫为被控侵权商品,该三件衬衣表面上使用的颜色、图案与原告第G732879号格子图形商标的颜色、图案相同,属于在相同产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三件被控侵权商品不是同一款产品,但侵权表现是一致的。

经质证,遥瑾公司确认涉案天猫店铺由其开办,被控侵权商品由其销售。

被控侵权商品其中一件衬衫跟原告第G732879号商标的图形、图案、颜色、条纹等是不一样的,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也非常明显。

另外两件衬衫是同一款产品,上面的图案与原告第G732879号商标确实是相同的。

而网店中的商品的名称、库存、尺码等信息均是其随便填写,商品名称使用“经典英伦风格子”表述,并没有明确指向原告品牌。

三、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遥瑾公司向本院提交搜款网网页截图,拟证明三件被控侵权衬衣均是从广州沙河档口进货,遥瑾公司并没有库存,也没有生产被控侵权商品。

经质证,博柏利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截图显示的商品名称与公证保全的侵权商品名称完全不同,其截图本身无法与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且遥瑾公司也未能提供商标法规定的发票、进货单、销售合同等合法有效的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的证据。

博柏利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1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9000元、差旅费4102元、侵权商品购买费246元并提交了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

经济损失主张按其实际损失计赔或者法定赔偿,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依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得出经济损失远超300万元。

为此,提交了(2019)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3648、3784号公证书,记载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宁有限公司2015-2017年的利润率及2013-2016年百强企业平均销售利润。

经质证,遥瑾公司认为博柏利公司的计赔方式不合理,实际损失应该按照被告实际利润计算,而其总毛利为88209.15元,还要扣除推广费用、房租、水电及退货产生的运费等。

遥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为2017年9月6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网上销售:服饰、纺织品、服装、文化体育用品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明、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驰名商标的批复、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报报道、发票、商事主体信息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博柏利公司作为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上述注册商标尚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博柏利公司有权对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遥瑾公司是否侵犯了博柏利公司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博柏利公司在涉案天猫网店中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有《公证书》予以证明,遥瑾公司为涉案天猫网店的经营者,亦当庭确认被控侵权商品是由其销售,故本院对遥瑾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予以认定。

被控侵权商品为衬衫,与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衬衣类别相同。

经比对,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为彩色格子图形商标,色彩上主要由驼色底色配以黑色、白色及红色条纹组成,条纹主要有三条水平状粗直线与三条垂直状粗直线以直角相交,形成格子图案。

在形成的较大格子中间位置,再由较细的多组十字形切割线(两组垂直交叉的线条)从粗线形成的较大格子中间等分贯穿分割。

被控侵权商品中两件衬衫上铺展使用的图案,与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另外一件衬衫上铺展使用的图案,与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虽然存在细微区别,但主要识别部分相同,也体现了三条横线、三条竖线以直角相交、十字交叉的基本特征,色彩上也主要由驼色底色配以黑色、白色及红色条纹组成,与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相近似。

结合博柏利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商标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和隔离比较的状态下,可能导致混淆,故被控侵权商品为侵犯博柏利公司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的商品。

综上,遥瑾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博柏利公司享有的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本案侵权商品已由法院收取,原告并无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还存在侵权商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销毁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遥瑾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销售者的合法来源主张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侵权;

二是销售者客观上能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本案中,遥瑾公司的举证,并不能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的直接来源。

同时,博柏利公司享有的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在国际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其品牌也为公众所广泛知悉,铺展使用该注册商标格子图案的商品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也极易辨别,被控侵权商品整体使用了与前述权利商标相近似的图案,销售价格却畸低于正牌商品的一般价格,表明被控侵权商品并不符合正品流通的一般特征,遥瑾公司作为服装售卖经营者,应当尽到相对一般公众更高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故遥瑾公司抗辩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的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关于合理费用,博柏利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侵权商品购买费、差旅费均有相关票据和公证书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博柏利公司主张的前述费用的合理部分予以酌情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博柏利公司请求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计算,但却主张按照其他公司的利润率计算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遥瑾公司主张按照其实际经营利润计算,但却未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亦不予采纳。

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博柏利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或遥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实际获利的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正品售价、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形式、期间、后果、影响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遥瑾公司的赔偿金额为150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东莞市遥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衬衫商品;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东莞市遥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经济损失15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负担27500元,被告东莞市遥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负担3730元,被告东莞市遥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270元(上述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莞市遥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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