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350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K。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沾化区三拼超市,经营场所:滨州市沾化区下洼镇东下洼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2F。
经营者:刘斐斐。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沾化区三拼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沾化区三拼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沾化区三拼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