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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发洋食品有限公司、汤新民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执102号
案件名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发洋食品有限公司、汤新民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发洋食品有限公司;汤新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发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A2区123号。

法定代表人:汤新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汤新民,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发洋食品有限公司、汤新民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徐州发洋食品有限公司、汤新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1民初509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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