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炜,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阜宁县阜城腾辉手机专营店,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经营者:徐岐,男,198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徐岐,男,198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宁县阜城腾辉手机专营店、徐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