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BAIX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晶,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茂才,该厂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8)苏01民初2129号判决:一、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201730198701.5,名称为水光机(纳晶SPA)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
三、驳回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750元,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负担10000元。
因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已注销。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向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法定代表人刘茂才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总对总财产查询反馈表、工作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已注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受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经报本院执行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应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及副本二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