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3232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昱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华帝云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沙港中路29号之一广东游戏游艺文化产业城3号楼B座309室。
法定代表人:蓝剑。
被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叶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村委会江村工业大道西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传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依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禾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8幢。
法定代表人:徐海澜。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华帝云厨电器有限公司、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