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1059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泰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太平村姚口路北(中泰石化)。
法定代表人:蔡强,董事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泰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