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镭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厂房(飞云新区江南标准厂房)5号楼1单元4层。
法定代表人林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伟丹,瑞安市。
被执行人:南京赑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栖霞大道18号20幢250号。
法定代表人贺洪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泰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魏灼英,董事长。
本院恢复执行的(2016)浙0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镭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南京赑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泰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涉案的ZL201320586986.6实用新型专利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73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3执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