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00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城关镇庆斌烤鸭店,经营场所:内黄县硝河大道中段西侧。
经营者:赵庆斌。
被告:赵庆斌,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城关镇庆斌烤鸭店、赵庆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5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