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圣君实业有限公司振兴分公司,经营场所:河南省滑县振兴路与滑台路交叉口正德豪城南门口。
负责人:秦胜侠,职务经理。
被告:安阳市圣君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文明路与新飞交叉路口/div>法定代表人:秦胜军,职务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圣君实业有限公司振兴分公司、安阳市圣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